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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志上海 笼内乾坤谁知开云晓:南翔小笼商标争议录
上海小笼(沪语称“小笼馒头”,北方人称“上海小笼包”),是蜚声中外的上海标志性小吃,是无数国内外游客到访申城后一定要“打卡”品尝的美食,深受全世界人民喜爱。沪上公认上海小笼源出嘉定南翔,公推南翔小笼(南翔馒头)为正宗。鲜为人知的是,沪上其实有2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在嘉定南翔,一家在黄浦豫园,2019—2022年间,这2家企业卷入了一场震动业界的商标权属之争,引来社会各方广泛瞩目,由此揭开了南翔小笼这一老字号品牌复杂的历史变迁历程。
今天(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让我们跟随浩如烟海的地方志,一起了解南翔小笼的前世今生,体悟地方志在司法领域展现的独特魅力吧!
吴语方言把实心的馒头和有馅的包子统称为馒头,内含汤汁的大肉馒头(即北方所谓“灌汤包”)在江南地区早已有之,相传是北宋末年由躲避靖康之乱的北方点心师傅带入江浙的。而南翔小笼的出现较为晚近,据《上海名镇志》《嘉定县供销合作商业志》等地方志书记载,其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同治十年(1871年)。当时嘉定南翔镇的“日华轩”点心店店主黄明贤对大肉馒头进行改良,采“重馅薄皮,以大改小”之法,始创了“紧酵小笼大肉馒头”,这便是南翔小笼的雏形。这种小笼馒头以皮薄馅大、汁多味鲜而著称,时人赞其“形如荸荠、皮薄肉丰”。黄明贤富有巧思,在馒头肉馅里加上当令“时鲜货”,如初春羼笋尖末,初夏加虾仁,秋天拌蟹粉,令食客常品常新;黄老板还极重质量,馒头虽小(一斤面粉可做百来个),肉馅却特别大(每只加馅三钱),故长期被称作南翔大肉馒头。在出笼时他自行检验,先将一只放在小碟内,戳开皮子,如流出的汁水不满一碟,即不出售,因而很快在南翔当地赢得盛誉。此后日华轩的馒头师傅分别到古漪园、松鹤楼自行开业,逐渐发展为南翔的酒家菜馆都生产南翔馒头。
清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曾在“日华轩”学徒的黄明贤儿媳内弟吴翔升从嘉定来到上海县城,在城隍庙(豫园)内九曲桥畔开设了一家专门制作经营南翔小笼馒头的店,取名“××楼”,后更名为“××店”,声名鹊起,常年生意兴隆,店门之外大排长龙的食客队伍成为城隍庙一景。1930年10月29日的《申报》刊登食客回忆文章,提起当年该店顾客盈门的盛况,“邑庙东辕门之南翔馒头,皮薄而肉馅多汤,老饕争趋之。朝晚无座不满,每一出笼,人人争买,竟有应接不暇之势。须枯守一二小时,始可一快朵颐。倘逢星期日,则须隔夜豫定,盛极一时。”此后120多年里,豫园××店始终屹立不倒,经营至今,声名远播,深受海内外食客的认可,南翔小笼和上海小笼有今日之美誉,此店功不可没。改革开放后,××店及其制作的南翔小笼馒头屡获殊荣,被授予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点、中华名小吃、上海名店点心、中国商业名牌企业、中华餐饮名店、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豫园××店(简称“豫园南翔”)后归属于上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4年申请“南翔”商标并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餐馆服务”。
另一边厢,南翔本地的小笼馒头则历经沉浮。1932年“一·二八事变”中,南翔小笼发源地“日华轩”被日寇炸毁。所幸战前“日华轩”的老师傅多自行开业,南翔小笼制作技艺已广为散布,其中南翔当地“××馆”后来也以小笼馒头为名。嘉定解放后,经公私合营,“××馆”更名为“××酒家”,归属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其后又经历多次改制,由餐饮服务店转为速冻食品生产商,由国营单位改民营企业,最终于2013年成为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985年,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在第30类商品(小笼包、云吞、春卷、蒸饺、菜包)领域申请注册“南翔”商标,于1986年8月20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11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这一商标也被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定南翔”)继承。
1932年3月8日,《申报》刊登“南翔最近一瞥”一文,提及南翔镇遭受兵燹及日华轩毁于日寇魔爪的状况
根据我国法规,商品和服务商标共分为45个大类,其中1到34类为商品类,35到45类为服务类,不同类之间的商标在其边界内使用不构成侵权。先前已述,2个代表南翔小笼馒头的“南翔”商标,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被2家企业各自使用,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2家企业(含其前身)一直相安无事,在各自领域内不断发展壮大,都为南翔小笼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都在消费者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9年,上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豫园南翔”母公司)发现,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定南翔”)及其旗下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如在加盟餐馆的门店经营中,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上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此举侵害其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同时,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加盟宣传中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非物质文化遗产”“南翔小笼第六代传人”“正宗南翔小笼”等文字及相关传承历史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上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拥有的“南翔”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上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独资全资子公司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接到诉状后,2020年,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嘉定南翔”)也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在杨浦区法院,向上海豫园××店有限公司(“豫园南翔”)等企业提起诉讼,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南翔小笼”起源于嘉定,该公司持有相关商标注册时间较早,几十年来,该公司为南翔小笼积累了大量的荣誉。但“豫园南翔”方在对外宣传时却一直声称自己是正宗,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吸引走了大量食客。在诉讼请求方面,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定南翔”)的与上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豫园南翔”母公司)在之前案件中提及的如出一辙,同样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300万元。
2020年9月9日、9月10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2起相关案件。庭审中,2家企业各执一词,且都“引经据典”,引用了大量历史资料,尤其是地方志书、地情资料书的记载材料,力图证明自己才是小笼“正宗”,对方所为是攀附侵权、欺世盗名。
上海××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豫园南翔”母公司)搬出《申报》《文汇报》《上海饮食服务业志》(2005年版)、《上海通志》(2005年版)等报刊书籍及上海市档案馆的查询资料记载,还引用了“方志上海”(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微信公众号)曾经刊登后被“上海嘉定”(上海市嘉定区委员会宣传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的《南翔馒头小考,带你了解上海小笼的前世今生》一文,详细介绍了豫园××店源出日华轩、名创××楼、誉满城隍庙的发展历史。
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定南翔”)则找出嘉定区政协文史工作委员会编写的《嘉定文史资料》(第三十二辑)、嘉定博物馆编《疁城文博创刊三十周年成果汇编1985-2015下》所收录《嘉定镇的老饭店》一文、上海市嘉定区档案馆等编著的《嘉定觅痕——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嘉定县古镇市容拾忆》、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名镇志》(2003年出版)中的记载内容,证明南翔××馆的小笼馒头源自南翔镇的百年老店日华轩糕团店,是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开云官网同时,为证明自身与××馆之间的传承关系,又一口气翻找了上海市嘉定区地方志办公室编写的《嘉定县简志》(2008年出版)、徐燕夫主编的《嘉定镇志》(1994年出版)、上海市嘉定住宅志编纂领导小组编的《嘉定住宅志》(1999年出版),配合一系列企业成立改制的请示批复档案文件,将××馆一路走来变成的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定南翔”)的脉络清楚呈现出来。
至此,2家企业的旁征博引已令旁观者炫目,也给审理案件的法官带来压力,相关司法工作者须沉下心来,条分缕析地厘清法律事实,才能最终公正裁决,定分止争。
2021年4月22日,2起案件分别一审宣判。杨浦法院判决,“豫园南翔”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嘉定南翔”的诉讼请求。浦东法院则认为,“嘉定南翔”的行为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侵犯了“豫园南翔”的商标权,于是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豫园南翔”234.2万元。
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2家法院均认为,“嘉定南翔”、“豫园南翔”系合法持有“南翔”商标,且都属于“中华老字号”,因此双方在宣传时可以使用“南翔”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杨浦法院主审法官张呈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均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分别在商品、开云官网服务领域就“南翔”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反映双方实际上在长期经营存,均持续获得包含中华老字号在内的各类荣誉、受到介绍和报道,足以证明双方在各自经营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从公平角度出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仍应在市场存。“豫园南翔”从事的是餐饮服务,未超出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经营领域的边界。经营场所内提供的“南翔”相关菜品,也是现做现卖而非销售速冻食品,没有超出该店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领域的边界。
浦东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金民珍法官也表示,双方享有权利的商标长期共存,对“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誉亦都有贡献,相应的市场格局与法律秩序已经形成并为公众认可和接受。因此,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不宜将“嘉定南翔”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是,浦东法院认为,“嘉定南翔”允许开设堂食店的行为,确实侵犯了“豫园南翔”享有的商标权。“该公司把‘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在明知‘豫园南翔’的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其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金民珍说,考虑到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法院判决“嘉定南翔”停止侵权,并赔偿“豫园南翔”母公司234.2万元。
一审判决后,上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定南翔”)不服,分别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研究,再次确认了2家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开云官网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于2022年1月底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南翔小笼商标争议案件告一段落。
2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为2家老字号企业明确了各自的权利边界,也为类似老字号品牌在商标使用和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首先,案件强调了在处理涉老字号案件时,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商标权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持老字号的良好形象及声誉,恪守权利界限,在商标核准的类别上进行使用,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其次,案件凸显了地方志等历史资料在商标纠纷中的重要价值。通过查阅和引用《上海名镇志》《嘉定县简志》《上海饮食服务业志》等地方志资料,法院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南翔小笼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这也提醒企业在商标维权和品牌建设过程中,充分挖掘和利用历史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老字号品牌保护与传承的深入思考。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老字号企业如何在传承经典的同时实现创新发展,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如何与其他老字号企业和谐共存、共同进步,都是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我们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2家老字号企业能够继续共同守护南翔小笼这一百年品牌,让它在新时代绽放出更加耀眼的光芒,继续为消费者带来美味与回忆。
新民晚报、澎湃新闻、上海观察、“上海杨浦”微信公众号等对于相关案件新闻报道;
《上海通志》《上海饮食服务业志》《上海名镇志》《嘉定县供销合作商业志》等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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